來電顯示:2010年12月,我的一個朋友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我借了10萬元錢。當時他說三四個月就能還我,所以借條上沒寫還款日期。可後來,他說客戶的錢沒到賬,需要再等幾個月。就這樣,對方一拖再拖。今年“十一”期間,我辦公室出租再次找到他,可他說生意賠了沒錢還我;我想起訴他,他卻說已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我無權再告他了,請問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張先生
  長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熱線律師答覆:《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西裝外套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日期的,其訴訟時效從還款到期的第二天起計算兩年。
  由於你的借條上未註明還款日期,根據《民法通則》“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系統家具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的要求,由於你朋友今年“十一”期間明確表示不還錢,所以訴訟時效應從這時算起,你目前仍然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他。(記者 李廣軍)  (原標題:朋友借錢拖著不還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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